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科学院青年国际科技交流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9-10  财务处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科学院青年

国际科技交流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豫农科〔2016108

 

院直各单位:

    为加快我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步伐,决定设立青年国际科技交流基金,资助我院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出国合作研究或学习交流活动。为保障该基金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我院青年国际科技交流基金项目的公派出国管理工作,制订了《河南省农业科学院青年国际科技交流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1229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

青年国际科技交流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步伐,我院设立青年国际科技交流基金,用于我院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出国进行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为保障该基金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我院青年国际科技交流基金项目的公派出国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青年国际科技交流基金项目的公派出国是指受我院青年国际科技交流基金资助,赴外国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中长期合作研究工作,以下简称单位公派访问学者。

第三条 单位公派访问学者的选拔、派出和管理的部门及职责是:

(一)院直属研究所(中心、室)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需要,负责统一推荐本单位公派出国访问学者的候选人员。

(二)院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单位公派访问学者的组织申报、申请资格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公派出国访问学者办理出国手续、在国外期间的工作生活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三)院组织人事教育处负责对申请人个人基本信息进行审核。

(四)院青年国际交流基金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每年一次对下一年度单位公派访问学者进行专家评审。

(五)院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会同院组织人事处每年组织一次全院单位公派出国访问学者出国工作汇报会,由院青年国际科技交流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对单位公派出国访问学者在外工作情况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存入档案。

第二章 单位公派访问学者的选派和管理

第四条 单位公派访问学者的选派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议、领导审批、签约派出”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单位公派访问学者的条件与资助标准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我院连续工作满3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愿意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和我院发展服务。

3. 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中表现突出。

4. 身心健康。

5. 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委上年度公布的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外语水平要求,或通过大学英语6级考试。

青年国际科技交流基金资助范围暂不包括:

1)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2)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3)正在境外工作或学习的人员;

4)已享受过国家或单位公派访问学者资助,回国后工作尚不满5年的人员。

(二)资助期限及标准

资助出国期限:6个月-12个月。

资助经费标准: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号)国家公派出国普通访问学者的标准资助国际旅费和国外生活费。院青年国际交流基金和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单位公派访问学者出国所需费用。单位公派出国访问学者出国期间,在原工作单位工资待遇视同在岗,年度考核等次认定为合格。

第六条 院直各研究所(中心、室)每年6月底向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统一报送本单位下年度单位公派出国访问学者推荐人选名单及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选拔审批程序为:院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院组织人事教育处审核、院青年国际科技交流基金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主管院长审批、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单位公派访问学者取得出国资助资格后须在1年内出国,逾期作废。

第八条 单位公派访问学者须于出国前至少2个月申请办理省政府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公务普通护照和签证,特殊情况可以在履行出国任务审批程序(取得省政府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后持普通护照出国。

第九条 单位公派访问学者应在出国期间严格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保守国家机密和保护知识产权,努力学习和工作。每3个月向所在单位书面报告一次在外学习工作情况,不得到原邀请单位以外的单位工作,不得从事有偿工作或从事与出国目的不符的活动。各派出单位有责任做好本单位公派访问学者在外期间的联系工作,应指定专人联系、了解并指导出国人员的学习及工作进展情况,向出国人员通报单位科研进展以及回国后的工作安排等信息。

第十条 因研究工作需要延期回国的单位公派访问学者,应提前2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详细的延期期间工作计划、合作者或导师的延期说明,延期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由主管院长批准,超过3个月的由院务会批准,延期期间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或个人负担。

第十一条 因故需提前终止出国的单位公派访问学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书面通知院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出国时间超过1个月的,按照国家公派出国普通访问学者的标准(财教〔201028号)资助国际旅费和国外生活费。出国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照财政部 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报销出国费用。

第十二条 单位公派访问学者在批准的出国期间内,如因私中途回国或赴第三国且时间不超过15天,须书面提前向所在单位申请并通过所在单位报院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批准,所需国际旅费自理。如因私中途回国或赴第三国,未书面提前征得院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批准,则视为违约。

第十三条 单位公派访问学者在完成任务回国后,须在1周内上交公务普通护照(持普通护照者,须将护照页及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上交,并查验原件),1个月内向派出单位提交出国总结报告及国外原邀请人出具的在外工作学习情况的评价意见,经派出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分别报送院组织人事教育处和院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

第十四条 单位公派访问学者如不能按期或不再回我院工作,本人或其担保人须向院偿还所有出国期间的资助费用,包括往返国际旅费和生活费等,并支付全部出国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为鼓励我院科研人员积极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公派出国,凡是取得上述两个渠道全额资助出国6个月及以上的我院人员,由院青年国际交流基金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额外资助凡是取得上述两个渠道全额资助出国6个月以下的我院人员,由院青年国际交流基金给予5千元人民币的额外资助。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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