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18-09-10  财务处

豫农科〔201699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豫办〔201436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机关及直属研究机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条 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严格标准、审批规范、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是指我院按照标准和程序,为来宾安排餐饮和住宿的行为。根据公务活动及接待对象的不同,国内公务接待分为一般性公务接待和学术交流活动接待。

其中,一般性公务接待主要包括:

(一)上级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来院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工作;

(二)省内外农业科研机构来院访问、调研、考察、交流等;

(三)地方政府、企业、高等院校来院考察、调研、洽谈合作等;

(四)其它需要我院安排的接待活动。

学术交流活动接待主要包括:

(一)国内专家学者受邀来院进行学术报告、学术交流、评审鉴定、业务指导、专家咨询等;

(二)代表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来院检查、验收、中期评估科研、示范推广、产业化等项目的专家及专家组;

(三)召开学术会议、开展学术活动需要安排的接待活动。

第五条 院直单位接待院士等国内知名专家和兄弟省(市、自治区)农科院院级及其他副厅级以上、国家部委正处级以上领导应及时报告院办公室。

第六条 院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管理、对口对等”接待的原则,以下接待由院办公室负责,并协调院领导参加:

(一)上级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副厅级以上)来院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工作;

(二)兄弟省(市)农科院领导来院考察、调研、交流等;

(三)其他经院领导批示由院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

除上述外,其他接待按照“对口对等”的原则,由院直相关单位具体负责。

第七条 严格接待标准。接待对象日常用餐应自理,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标准按照《关于制定省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的通知》(豫接〔201538号)执行。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50元,不含酒水;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来宾人数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来宾人数的三分之一。住宿费用原则上由来宾自理,对确需我院承担住宿费的,须经院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院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一般性公务接待,必须附有来访单位公函,由院经办单位填写接待审批单(附表1),注明接待对象、接待地点、接待事由、陪同人数和用餐金额,报院接待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办理。

(二)学术交流活动接待,应附有院或院直单位邀请函、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通知等,由院或院直单位经办部门填写接待审批单(附表2),注明接待对象、接待地点、接待事由、陪同人数和用餐金额,报院接待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办理。

第九条 院直单位在接待工作中,不得组织旅游和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 院直单位应规范接待经费管理。

(一)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二)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三)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一条 院全资、控股企业业务接待,按《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全资、控股企业业务接待规定》(豫农科〔2015154号)执行。

第十二条 院有关外事接待规定,按《河南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81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一般性公务接待审批单

      

来宾单位

 

接待事由

 

来宾人数

 

陪餐人员

 

预算金额

 

接待地点

 

经办人

签名:                

接待单位负责人

签名:                

 

 

 

 

 

 

 

 

 

 

附表2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学术交流活动接待审批单

      

接待事由

 

来宾人数

 

陪餐人员

 

预算金额

 

接待地点

 

经办人

签名:                

接待单位负责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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