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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概括地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转有权利。广义感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1、无形财产权;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括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贯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1、有利于实现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2、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粗竟技术创新;3、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4、有利于吸引境外投资;5、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 知识产权制度日趋国际化 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序上逐步简化和统一,日趋国际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无形性和易传播性,使智力成果十分容易越过国界而进入他国,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的国际保护,势必会影响、阻碍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和文化的正常交流与合作。1883年世界各国就缔结了《保护工作产权巴黎公约》,我国除加入这个公约外,还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 摘自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