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与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院内部审计是指对院属各单位(含院独资、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管理工作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与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院审计监督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院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人员管理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每年原则上应保证有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五条 院审计监督处根据工作需要,报经院领导班子同意,可以聘请院内外财务会计人员担任特邀审计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所需经费,列入我院年度预算。

第三章  审计监督任务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对院属各单位的下列事项开展审计监督:

(一)本院及被审计单位发展规划、重大举措及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院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预算执行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三)科研、示范推广等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固定资产管理、经济合同管理等情况

(五)基本建设项目及维修工程预、决算审核(需财政部门审核的除外)情况;

(六)经济效益和科研产出情况;

(七)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八)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

(九)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十)院领导班子及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审计监督权限

第八条 院审计监督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本院有关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制订、研究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处理的会议;提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建议;

(二)组织召开内部审计工作有关会议,安排工作,落实任务;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并进行现场勘察;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反映其真实情况的各类有关纸质资料、电子文档;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为防止在内部审计期间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报经院主要领导同意,作出临时制止相关行为发生的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院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组织异地暂时封存;

(七)提出处理违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意见或建议;

(八)对违规和造成损失及不良后果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或给予通报批评的建议;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院党委提出表彰建议。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一般程序:

(一)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年度审计项目做出统一安排,经院领导班子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审计的内容和要求,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三)拟定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的目标、范围和内容;审计方式;审计组长及成员分工;具体实施步骤,审计时间安排。

(四)在实施审计的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通知书要求做好准备,积极配合。

(五)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要召开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财务人员等参加的进点会,说明审计目的,听取情况介绍,协商确定有关审计事宜。

(六)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约谈相关人员等形式开展审计。在审计中做好记录和索取必要的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根据情况可采取事先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具体方式可采用就地审计或送达审计。

(七)现场审计终结,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各种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送交院审计监督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八)根据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反馈意见,院审计监督处对审计报告初稿组织复核审理。予以采纳的,对审计报告内容作出必要的调整;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九)审计报告审定后,院审计监督处应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审计整改意见,作出审计决定建议。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意见、审计决定建议一并报院领导班子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意见、审计决定,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并督促执行。

(十)院审计监督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负责整理审计档案资料,按照院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院审计监督处提出书面意见。做出变更之前原审计意见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 院审计监督处要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落实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必要时将跟踪监督情况专题报院党委。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审计问题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及时整改,整改结果书面报院审计监督处。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院审计监督处要及时向院领导班子提交专题报告,由院领导班子研究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立即向院党委报告,由院党委依法依规研究后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综合分析审计结果,及时发现财务管理的薄弱环节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制度建设,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注重审计结果在干部日常管理中的使用。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党委责令改正,并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区分不同情节,分别或合并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采取不当行为阻扰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同类问题屡审屡犯的;

(五)诬告、诋毁、或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党委责令改正,并对分管领导、直接领导、直接责任人,区分不同情节,分别或合并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未按工作安排,导致应审未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监督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豫农科200727号文发布的《河南省农科院内部审计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