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河南省小麦研究会
第二条 性质:河南省小麦研究会是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以河南省从事小麦研究、教学和推广的科技人员为主体的群众性学术组织,是河南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接受河南省科协的业务管理。
第三条 宗旨:繁荣小麦科技事业,进行学术交流、普及科技知识,为小麦生产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南省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河南省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河南省科协代表大会,接受河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小麦科技的发展;
(二)普及小麦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方法和思想,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三)调查小麦生产情况,为领导、政府部门提供合理化建议;
(四)开展小麦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活动,推广先进技术;
(五)选拔并推荐学术人才,反映科技工作者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通过;
(三)由河南省小麦研究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有关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秘书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外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挂靠单位河南省农科院小麦所财会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处理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1999年8 月19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目前小麦研究会常务理事名单:
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
理事长: 林作楫
副理事长: 王绍中 王志和 吕德彬 郑天存 张 伟
常务理事: 林作楫 王绍中 王志和 吕德彬 郑天存张 伟 刘发魁 张维成 秦中庆 汤其林 张明进 李春喜
杨兆生 陈长海 徐才智
秘书长: 刘发魁 刘康峰 崔党群 段藏禄
联系人: 王瑞芳
电话:0371—65717952
邮编: 450002
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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