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 网站、微信公众订阅号信息管理办法(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网站、微信公众订阅号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用正确、积极、健康的文化舆论占领网络阵地,宣传我院,塑造我院良好形象,推动网络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院网站、微信公众订阅号交换、传递、发布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网络保密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院网站、微信公众订阅号上发布的信息应当属于可供社会公众查询的公开信息。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不能公开的商业和科技秘密、个人隐私等一律不得在院网站、微信公众订阅号上发布。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指导全院网络信息处理工作,负责院网站、微信公众订阅号信息的审核、发布与管理,对所属二级网页进行检查和督导。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院办公室、直属单位党委、科研处、推广处、组织人事处、农经信息所主要负责人任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院直各单位下设网络信息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网络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网络信息管理员名单应报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备案,若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上报变更情况。
    第五条 院网站、微信公众订阅号信息公开工作要坚持“一事一审”和“先审查、后公开”原则。院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网站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院办公室和农经信息所负责对院网络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开展保密知识培训,并定期开展网站保密检查。
三、网络信息发布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根据网络信息发布的性质和内容,院网站设置有不同类别的栏目,包括院内新闻、媒体聚焦、通知公告、人才招聘、科研动态、成果转化、党建文化、农科系统等,主要发布农科系统涉及院、所两级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 院网站首页栏目采集的信息范围主要包括:国内有关单位领导或专家到我院考察和调研活动;国外学术机构专家到我院考察、访问活动;院领导参加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会议以及外出考察、调研活动;全院组织召开的大型会议、活动;全院重要科研活动、重大科技进展情况;全院重大科技成果示范推广及科技服务情况;国内外新闻媒体对我院重要工作进展以及专家、典型人物事迹的新闻报道;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需对内、对外发布的通知公告等。采集的信息如属于转载其他网站和资料的,须注明采集的网站和作者。
    第八条 院网站首页栏目信息由业务对口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和定期更新。“院内新闻”“媒体聚焦”“农科系统”“通知公告”栏目由院办公室负责;“人才招聘”栏目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科研动态”栏目由科研处负责;“成果转化”栏目由推广处负责;“党建文化”栏目由直属单位党委负责。院网站网页维护和技术支持由农经信息所负责。
    第九条 院直各单位的网站所属二级页面信息发布范围为:各单位日常工作信息及需要对外发布的信息。其中,涉及院领导、院外处级以上领导的信息须经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方可发布。
    第十条 院微信公众订阅号主要发布涉及全院的重要信息,主要从院网站发布的信息中筛选。院微信公众订阅号由院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维护。
四、信息审核与发布
    第十一条 院网站、微信公众订阅号信息发布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制度,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院网站、微信公众订阅号信息审核的主管部门;院直各单位网络信息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二级网页信息的审核、发布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院网站首页“院内新闻”栏目信息审批发布的流程为:各单位信息员撰写信息稿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送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信息管理员对信息进行受理、登记、编辑,经院办公室分管领导进行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后,送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院办公室主任)审定,经审定后发布。遇有重大事项、重要新闻信息须报送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发布。院微信公众订阅号信息审批发布流程参照院网站“院内新闻”栏目信息审批发布流程执行。
    第十三条 院网站首页“农科系统”栏目信息审批发布的流程为:全省农科系统信息员将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的信息稿件报送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信息管理员对信息进行受理、登记、编辑、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经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院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发布。
    第十四条 院直各单位在院网站首页发布的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通知公告”类信息,由发布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院办公室受理,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院办公室主任)进行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审定后发布。
    第十五条 院网站首页其他栏目信息审批发布的流程为:由相关责任单位信息员收集相关信息稿件,报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相关栏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内容审查和保密审查,审定后发布。
    第十六条 院直各单位的网站所属二级页面的新闻栏目信息审批发布的流程为:各单位信息员撰写信息稿件后,送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再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审定后发布。
    第十七条 全院性、综合性、重要性信息由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要求审批后,统一发布。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报送涉及我院的相关信息。发布新闻与信息不得涉及敏感事件、敏感话题、敏感数据。
五、责任奖惩
    第十八条 院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网络媒体的快捷性、敏感性、直观性和广泛性特点,不断增强利用网络媒体发布工作信息、塑造我院良好形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程序,积极组稿,各负其责。一旦发现问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单位网站及微信公众订阅号信息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院直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网站及微信公众订阅号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时效性、保密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院直各单位不得在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凡涉及安全稳定等敏感性信息要从严管理,一律不得上网。个人用户在公共网络使用或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院直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信息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认真把好信息报送初审关和信息发布程序关。对没有经过严格审批程序或者审核、把关不严擅自对外发布、报送我院信息引起不良后果的,将视造成后果轻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院直各单位报送信息的采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院直各单位报送信息的数量、质量和信息工作总体情况,将纳入单位年终工作考核,作为年度评优评先的推荐依据之一。
六、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