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08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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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动态
《中国科学院章程》颁布
             《中国科学院章程》颁布:迈出依法治院关键一步                     科学时报社记者 洪蔚   2006年3月19日,《中国科学院章程》终于正式颁布了。这个与新中国同龄的国家最高学术机构,在起草和确定章程的50多年历史中,几经周折,至此成功地向“依法治院”迈进了关键一步。其实,从整个中国法制进程的角度看,中国科学院院章的颁布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一步。   俗话说:“家有家法,行有行规。”严格地说,一个哪怕是最小规模的公司,都应该有一部章程作为责任与义务的法律依据。而一个拥有数万职工、上百家国家研究所的部级科研单位,在长达56年的发展历史中,始终没有一个章程,显然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2002年,在科技体制改革进行了20多年并取得相当喜人的成果基础上,中国科学院院长路甬祥提出“依法治院”并明确指出“研究并起草中国科学院章程的条件已经成熟”,院章的研究和起草工作开始正式启动。   制定《中国科学院章程》的领导工作由白春礼和施尔畏两位副院长负责,经历了4年的研究、起草和修改。新的院章在对历史的回顾与温习,对国际经验的分析与借鉴,充分考虑未来发展的基础上,慎重地摆在我们面前。   回顾历史:探索对定位的准确描述   纵观中科院院章类文件的起草和发布的历史,中科院在半个多世纪的历程中,对自己在国家科研体系中的定位和法律地位不断地进行探索,并随着国家的发展和需求进行修正和重新描述。   1949年中国科学院成立之初,有人提出仿效中央研究院的组织法,起草一部中科院的法律文件。当时,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尚未健全,尽管在1949年11月,由郭沫若签发了《科学院组织条例草案》,紧接着在1950年,又由竺可桢领导起草了《中国科学院暂行组织条例草案》,但都是以“条例草案”的名目发布的。1955年随着学部的成立,中科院的组织机构基本完整,起草正式章程的工作,又回到了议事日程上。1955年1月和11月,分别有两部章程文件起草完成付诸讨论、修改。1957年反右运动开始,章程起草自行终止。1981年5月,第四次学部大会通过了《中国科学院试行章程》,后来演化为《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主要规范学部工作,对科学院科研机构的条款比较原则,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展开,实际上没有实行。   在历史上的这4次行动5个版本中,中科院的定位与方针几经改写。   1949年条例草案的第一条指出,中科院“隶属于政务院,受文化教育委员会指导,对政务院及文化教育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950年进一步明确为:“本院受政务院之领导及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之指导,以实现新民主主义的文化教育政策为基本任务,有计划地发展自然科学并提倡用科学的历史观点推进社会科学的研究,以服务于国家建设并提高中国的学术水平。”   在1955年的两部章程中,首次提出:“中国科学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科学机关”,其基本任务是“发展中国科学事业”。1981年,继续了“中国科学院是国家自然科学的最高学术机构”的提法,并指出它是“全国自然科学的综合研究中心”。   新院章的研究工作同时对比了国外科研机构的章程。中科院政策研究所段异兵说,他们在研究后发现,各国由于法律体系、文化传统的差异,章程的基本内容也各不相同。中科院政策所朱效民把这种差异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法国、俄罗斯、匈牙利为代表的科技体制相对集中的国家,在这类国家,科研机构的法律地位较高,比如俄罗斯科学院在其2001年由总统普京签字颁布的章程中明确指出,俄罗斯科学院是“俄罗斯最高学术机构”,“具有国家地位”。匈牙利科学院的章程中还明确规定:“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在国家预算的专门项目中保证科学院活动所需要的经费。”   而在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科技体制相对分散的国家中,由于科研机构高度分散在大学、企业和政府机构,相应机构在国家科技发展中的地位,常常没有确切的文字说明。在英国皇家学会和美国国家科学院的章程中,甚至都没有提及有关法律地位方面的内容,基本上是一种虚体组织。   新院章在中科院的定位和办院方针上,作了这样的表述:中国科学院是国家自然科学最高学术机构;中国科学院的宗旨是: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基地,培养造就高级科技人才的基地;中国科学院的办院方针是:面向国家战略需求,面向世界科学前沿,加强原始科学创新,加强关键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攀登世界科技高峰,为我国经济建设、国家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不断做出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创新贡献。   在经历了两年征询意见和修订程序后,曹效业说,从反馈意见上看,应该说,多数意见认为新院章对多年来国家对科学院在战略定位上的期望和要求,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表述。   着眼未来:改革与立法可以兼得   在院章起草、制订过程中,也曾经面临一些不解和疑问。曹效业说,最大的质疑,来自对改革与立法关系的认识。有人担忧:中科院的科技体制改革还在进行中,有没有必要把一些正在探索的问题用文字固定下来?这种行为会不会影响改革的步伐?   曹效业说,这是在院章研究和制订过程中考虑得最多的,也是难度最大的一个问题。通过大量研究和反复探讨,我们认为改革与立法是不矛盾的。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立法的历史进程看,基本上没有因为改革而延误立法的先例,两者是可以相互促进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成功的立法还可以保证改革成果得到巩固,进而推动改革不断深化。当然比较难于把握的是,目前中科院有一些措施的确具有临时性,如何解决这样的问题,是处理好改革与立法关系的关键。   在接受采访时,曹效业举了三个具体例子,来解释在院章研究和制订过程中,对方方面面进行的考虑。这三个问题,也是科研人员较为关心的问题。   首先是分配制度。   “一个团体的章程,很重要的部分就是成员的分配制度。”曹效业说:“关于这方面的条文,我们原来写得很细:三元结构工资每一元叫什么,如何管理。后来经过反复讨论,考虑到这或许还是一种临时措施。”   在对世界各国科研机构薪酬制度进行研究后,起草小组发现,像我国这样以绩效工资为主的工资结构,在其他国家并不多见,大多数国家还是以岗位工资为主体。而在与欧洲一些同行交流时,他们对这种做法却也表示出了某种认同和羡慕,认为这种工资结构可以更好地调动人员的积极性。在经过周全的考虑后,关于薪酬制度的条文,以“绩效优先,兼顾公平”为原则表述为:中国科学院依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实行科学规范、绩效优先、公平公正、适应我院发展要求、与我国分配水平相适应的薪酬制度。这种做法在本次院章的制订工作中,是比较有代表性的。曹效业说,在对很多类似问题的处理上,都采取了类似的做法,尽可能回避了大量的临时性措施。   其次是研究所管理的规范问题。   目前,各研究所管理规章不够规范统一,是中科院内部管理上比较明显的问题。这种问题的存在有一定的历史原因,特别是与改革关系密切。中科院的科技体制改革是从研究所开始的,由于研究所所在的地域不同、所属的学科领域不同、发展水平不同,科技体制改革以后,中科院对下属院所的管理,基本上是采取因“所”制宜的模式。曹效业说,具体到每个科研人员,他们真正感受到的管理,都来自各自的研究院所,于是问题也就出现了。   由于各所领导人的性格、观念、管理水平各不相同,有的采取无为而治的态度,环境宽松,有的则相对比较严厉苛刻。曹效业说,中科院不同院所的科研人员交流频繁,有些研究院所地理位置也相对集中,如北京中关村地区,一个所的新规定很快会在各所流传。为了完善科学院的法制建设,新院章在研究院所的管理方面做出了一些规范,力求尊重研究所多样性和自主权,在管理上形成可以共同遵循的规则。   第三个问题事关中科院的创新自主权。   中科院的创新自主权是在《院章》制订中斟酌得最谨慎的问题。曹效业说,中科院是国家科研团体,要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这毫无疑问,我们在院章的总则中也突出地明确了这一点,后来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在一些特定条款中又重复予以强调。但作为一个高水平科研团体,必须具有创新自主权。例如,她必须能够根据世界科技发展的新变化,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及时地调整其科技布局。中科院的科研结构形成于上个世纪50年代,应该说,在知识创新工程启动之前,科技布局结构已到了需要进行较大幅度调整的时候,调整科技布局势必要对研究机构的设置和方向进行调整,而现行的管理至少是效率不够高,影响了我们对快速变化的外部环境的敏捷反应。比如挂牌一年多的某研究院,由于正式批文迟迟没有下来,长期在文件中出现“(筹)”的字样,给该院的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在国际交流中也引起种种不解;某研究所主动抓住国际上一个较新的领域调整了主要方向,希望能够更名,就需要层层向管理人员进行名词解释。   曹效业说,在长达四年的研究、起草、修改工作中,中科院提出并遵循着5条基本原则,即“着眼未来,借鉴历史,经受得住时间检验;尊重规律,适合国情,促进事业持续发展;勇于创新,立足发展,强化现代管理理念;弘扬法治,蕴涵文化,构建新型制度文明;博采众长,吸取精髓,尽量符合国际惯例”。曹效业希望并相信,这一部院章能得到中科院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最终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曹效业说,在院章起草和制订工作中,对国内外相似科研团体的章程做了大量的深入研究,所要解决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是中科院的办院方针也就是定位,要对它在国家科研体系中究竟起什么作用进行准确描述。他说:“从最近一段时间看,江泽民、胡锦涛两位总书记,先后对中科院提出了明确的希望和要求,本质上是基本一致的,又是与时俱进的,核心是要求中科院作为国家的战略科技力量,要立足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技创新,起到‘骨干’和‘引领’作用。”其实更早的时候,周恩来总理就用“‘火车头’的作用”对中科院的工作提出过类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