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
| [来源]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07-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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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科[2007]1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植物品种权 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 为促进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健康发展,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维护品种权人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我部2007年继续在山东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试点工作的意义 我国自1999年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以来,在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激励育种创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良种产业化和新品种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品种权假冒、侵权案件频发、案件查处能力不强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针对品种权行政执法能力薄弱这一环节,继续组织实施执法试点,全面提升执法能力,是维护品种权人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激励农业科技创新,营造公平有序的种业市场环境,落实建设现代农业和建立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的迫切需要。 二、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目标和任务 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完善执法队伍、规范执法程序、探索执法模式、改善执法条件,及时公正地处理品种权纠纷,着力打击假冒侵权行为,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查处效率,营造公平有序的种子市场环境,为充分发挥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功效,促进农业育种创新和推动农业科技进步提供有力保障。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全社会守法意识 通过开展主题鲜明的业务培训1-2次,提高品种权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办案能力,逐步形成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秉公执法的高素质的品种权行政执法人员队伍。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材料、组织各种咨询活动等方式普及品种权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品种权的认知度,增强守法、用法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品种权纠纷和假冒侵权案件的发生。 (二)完善品种权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完善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品种权执法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及《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实际和办案中的经验与教训,建立健全品种权执法的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办案原则,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职责,规范程序。积极引导育种企、事业单位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增强自我维权能力。鼓励组建与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通过开展培训和加强监管指导,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其在品种权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积极探索有效执法模式 进一步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与农业系统内的科技、法规、种子管理等有关单位沟通,加强与工商、司法、公安等部门的协作联动,探索建立“及时受理、及时调查、及时审理和及时处理”的高效模式,保证结案率较试点前有显著提高;探索建立事前防范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运行模式;探索建立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维权模式,增强快速反应能力和综合执法能力。 (四)完善执法监督举报信息平台建设 利用电话、网络等通讯工具,建成品种权执法监督举报信息平台,及时收集和发布品种权案件信息,发挥监督、警示、宣传教育等综合功能。 三、加强试点工作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2007年在山东、北京、内蒙、山西、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江西、福建、河南、湖北、四川、云南、新疆等15个省开展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试点工作。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科技教育司知识产权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试点省农业主管部门组建由科研、教学、推广和企业单位参加的试点工作小组,负责本省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请试点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2007年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同时发电子版)于 试点期间,品种保护办公室将组织专家依据本通知和各省试点实施方案对试点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对于试点工作开展好的省份给予表彰。试点省于2007年8月底和12月底分别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试点工作总结。 联系人:朱 岩 孙俊立 联系电话:01064193029 64193069 电子信箱:cq@agri.gov.cn 二○○七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品种权 执法试点 通知 本部发送:政法司、种植业司,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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