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至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出台
国务院办公厅9月18日批准并转发了农业、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建设、财政6部门共同制定的《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确定目标为:2003--2005年和2006--2010年,分别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1000万和50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并对其中的500万人和3000万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已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5000万和2亿多农民工开展岗前培训。
《培训规划》确定,以转移就业前的引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支持农村富余劳动力较多的地区和贫困地区以及农民工输出地区开展转移就业前培训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建立起“先培训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制度。
《培训规划》提出,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组织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必要的转移就业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时,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对于农民工培训的资金,《培训规划》中指出,中央和地方在财政支出中将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农民工培训的补贴。要建立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并制定农民工培训激励政策,如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实行补贴和奖励。
《培训规划》强调,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鉴定机构要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
《培训规划》要求,加强农民工培训服务工作。如定期调查并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定期对不同职业(工种)、不同等级的农民工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进行调查,分析结果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定期对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调查统计并向社会公布。
信息来源:农民日报 (200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