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奶牛调运防疫管理的通知
各市畜牧(农发)局:
现将农业部《关于加强奶牛调运防疫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3]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对从外省调运奶牛的管理,各地在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和《辽宁省引入动物报批、报验若干规定》(辽牧发[2003]61号)的同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运人从外省调入奶牛前要向省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提出申请,并填写《省外奶牛调入审批表》。
二、省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接到申请10日(不含节假日)内,对调运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奶牛产地的疫情情况,在调运人的《省外奶牛调入审批表》上做出批复,备案并通知调运人。
三、同意调运人实施调运的,由调运人持经批准的《省外奶牛调入审批表》到省动物防疫站申请协助开展检疫工作。
四、省动物防疫站接到批准的《省外奶牛调入审批表》后备案,并派人到奶牛产地县协助开展检疫工作。
五、检验合格、进行口蹄疫补免、在产地县隔离观察14天后无疫病发生的,报请省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批准调运,并指定入境后隔离观察地点。
六、入境后,到省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指定地点隔离观察,无疫病发生的,可混群饲养;发生规定动物疫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信息来源:中国畜牧兽医信息网 (200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