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规定》制定具体标准惩治毁林犯罪
河南报业网讯 对于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垦滥占林地、乱挖滥采野生植物等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分子如何严惩、怎么定性?河南工人日报报道,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使林政执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更具有了操作性。这是记者昨日在省林业厅获得的信息。
《规定》具备以下4个特点:一是明确了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中的具体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两个司法解释和公安部、国家林业局的立案标准在某些违法犯罪情节上具有一定的幅度。如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为起点,国家的有关规定是针对全国的,并提出各省可在此幅度内制定具体的数量标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公、检、法三部门的《规定》中明确了具体标准并均走了“下线”,即把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起点定为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既便于基层执法单位操作,又克服一些人为干扰执法的不正之风,加大了对毁林犯罪的惩治力度;二是明确了乱垦滥占林地、乱挖滥采野生植物、故意毁坏林木、森林火灾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情节和量刑标准,与《刑法》修正二、四相配套、相统一;三是三部门《规定》和省公安厅、省林业厅关于森林和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相一致;四是填补了我省原来没有办理森林资源刑事案件比较系统的法律法规的空白,为基层部门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侯跃进
信息来源:河南报业网 (200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