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1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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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森林资源量刑标准出台
  本报讯 (记者白正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的实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近日出台了《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省首次比较系统、完整地规定了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量刑标准,使基层执法更具可操作性。   《规定》界定了我省关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即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2株或者2立方米以上的;非法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致死3株以上的;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   《规定》还对滥伐林木、盗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林木等方面的数量进行了具体界定。其中包括:滥伐林木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以上的,属“数量较大”,滥伐林木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的,属“数量巨大”;盗伐林木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以上的,属“数量较大”,盗伐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在1000株以上的,属“数量巨大”;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属“情节严重”,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   此外,《规定》又明确了乱垦滥占林地、乱挖滥采野生植物、故意毁坏林木、引发森林火灾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情节和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