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4年 第 2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审核合格的739个产品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予以公告。
本次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品种为5年,加工、复配品种为3年,分装品种为2年。获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准证书编号。
附件: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2004年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信息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