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制剂不能随便混用
农药混用主要指两种农药制剂配到一起,成为一种药液喷雾施用。合理的农药混用,可以扩大使用范围或者兼治多种有害生物,提高工效。有的混用甚至可以增加药效并减轻抗药性、药害等副作用。例如农作物病害和虫害同时发生,将对口的杀虫剂和杀菌剂混用,不仅可以兼治病、虫,而且还可以少打一次药,节省了劳动力。
在提倡农药混用时,大都提到要注意农药的酸碱度,但没有概括农药混用的全部问题。所以,农药混用要注意各有效成份不被破坏,药液物理性状不会恶化,也不会加大药害等农药的副作用等问题。
1.保证农药有效成份的化学稳定性。酸性、碱性的农药的确会影响有效成份的稳定。如拟除虫菊酯类等带“酯”的杀虫剂,一般对碱性比较敏感,会在碱性介质中水解;福美双等二硫代氨基甲酸类杀菌剂,有效成份在碱性介质中会发生复杂的化学变化而破坏等等。因此,与碱性药物的混用一定要慎重。
有的农药有效成份在酸性条件下会分解,或降低药效。如硫酸铜、乙烯利水剂等是常见的酸性农药;水胺硫磷等农药也带有一定的酸性。高效氯氰菊酯、功夫菊酯等立体构型较单一的有效成份只在很窄的pH范围内稳定,介质偏酸性易分解,介质偏碱性则会“转位”而降低药效。除了酸碱性外,很多农药品种不能与含金属离子的药物混用。如二硫代氨基甲酸盐类杀菌剂、2,4-D类除草剂与铜制剂混用可生成铜盐降低药效;甲基硫菌灵可与铜离子络合而失去活性。另外,其它含铁、锌、锰、镍等制剂,混用时也要特别慎重。
2.保证药液良好的物理状态。乳油制剂加水后应有良好的乳化性能。两种乳油混用的药液,也要求有良好的乳化性能,不能出现乳化不良,甚至出现分层、乳油、沉淀等现象。可湿性粉剂加水后应有良好的悬浮性能,两种可湿性粉剂混用的药液,也要求有良好的悬浮性能。不能出现絮结、沉淀等现象。凡是混配后药液物理性状明显恶化,都不能混用,以免减效、失效、甚至造成药害。乳油制剂与可湿性粉剂混用,要注意可能引起乳化性被破坏的问题。杀虫双水剂、杀螟丹可溶性粉剂与一般乳油混用有时会出现“破乳”。有机磷可湿性粉剂与其它类别农药的可湿性粉剂混用时,悬浮率往往会降低。
3.保证避免出现药害等副作用。有效成份的化学变化,可能产生有药害的物质。石硫合剂与波尔多液混用,可产生有药害的硫化铜,也增加了可造成药害的可溶性铜离子。如果混用后药液物理性状恶化,肯定会造成药害。
另外,有的农药混用,在药效上会出现拮抗。如井冈霉素与灭瘟素混用,会降低井冈霉素防治水稻纹枯病的效果;有的农药混用,会增毒。如异稻瘟净与其它有机磷杀虫剂混用,虽增效,但增毒。因此毒性不高的药剂如果增毒到高毒范围,则不宜采用;有的除草剂品种有药害或有残留药害可能影响施用作物或下茬敏感作物,如与防除对象基本一致,但不存在药害问题的除草剂品种混用,可以减轻前者药害的危险。如氯嘧磺隆与嗪草酮用于大豆田,前者对后茬敏感作物不安全,后者剂量过大时对大豆作物不安全,但有效成份除草谱基本一致,混用可分别降低两有效成份用量,也就分别提高了对当茬作物和下茬敏感作物的安全性。
当然,农药混用时的药效、抗药性、药害、毒性等问题,都要通过严格的科学实验研究,才能下结论。
农药混用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农药单剂的现混现用。可以根据农作物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及防治要求灵活运用。但经常的及普遍的农药混用,往往在农药加工厂加工时制成混剂。混剂一般来说有效成份配伍比较科学合理,制剂理化性能比现混现用优良。因此,对于农药有效成份的混合施用而言,现混现用与混剂应该并重。
2.两种农药制剂是否可以混用。有关农药使用的书籍中都有说明,品种介绍里应有其可以混用或不能混用的药剂类别以及混用时注意事项,进行农药混用前应查阅这些资料,做到心中有数。
3.关于“桶混”农药。农药发达国家流行一种“桶混”措施,即农药制剂加工厂生产出可用于桶混的单剂,注明桶混配方,施药时将彼此匹配的桶混制剂在田间配药场所配成混合药液。桶混剂可以保证混合药液良好的物理性状,也能使不宜制成混剂的有效成份组对进行混用。我国现已有的桶混剂如50%乙草胺乳油+宝收75%干悬浮剂(乙宝桶混剂)、38%莠去津悬乳剂+宝成25%干悬浮剂(阿宝桶混剂)。
4.农药混用时配药液的方法。一般是用足量的水先配好一种单剂的药液,再用这种药液稀释另一种单剂;而不能先混合两种单剂,再用水稀释,以免发生不良反应,包括有效成份的破坏与物理性状的恶化。计算各有效成份在药液中的浓度要以药液总量为基础。
5.第一次进行两种单剂试验性质的现混现用。可先在透明的玻璃容器中试验少量的混合药液,观察是否会有浮油、絮结、沉淀或变色、发热、产生气泡等不正常现象。凡药液显示出产生了化学变化或药液物理性状有所恶化,这种混配就不可取。如果混配试验没有问题,可以配一点混合药液进行田间小面积或单株农作物的药害试验,此时药液的浓度可比田间实际应用的浓度高一点,如保证不会出现药害,这种混配才可以用于田间。但是,第一次应用的面积不可过大,在药效、药害各方面情况明确后,再扩大应用面积。另外,对于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混剂,也应先进行小面积试验,再大面积推广应用。(中国农科院植保所 郑斐能)
信息来源:《农业科技情报》 (2004-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