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措施监管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记者日前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陈化粮销售和使用的监管,严防陈化粮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粮流入口粮市场,国家将采取四项措施加强陈化粮监管。
严格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加强对陈化粮粮源的管理。按规定,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对鉴定为陈化粮的,应立即实行封存,定向加工处理,严防流入口粮市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企业不得擅自销售处理陈化粮。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应做好购粮企业的资格审核工作。取得资格认定书的企业购买的陈化粮只限于本企业生产自用,不得转手倒卖;严禁未取得资格认定书的企业购买陈化粮或采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格认定书等方式购买陈化粮。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坚决不能授予购买资格。对于取得陈化粮购买资格的企业倒卖陈化粮的,要立即取消其购买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建立陈化粮销售处理责任追究制,加强对陈化粮销售、出库、运输、加工和使用等各环节的跟踪监管。粮食部门负责陈化粮销售组织和出库环节的监管,确保按规定程序销售和出库。工商部门会同粮食部门负责对陈化粮销售、运输、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陈化粮运到销售合同标明的目的地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质检部门负责粮食加工环节的监管,严禁使用陈化水稻加工生产大米及其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各部门应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和查处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加强对粮食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目前正值暑期,成品粮易发生霉坏变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大米等粮油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黄曲霉毒素等危害人民健康的卫生指标的监测。
信息来源:农民日报 (2004-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