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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要求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
  本报北京8月15日讯 记者李丽辉报道: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取消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通知指出,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人民日报》 (2004年08月16日 第六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