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1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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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兽药管理条例》的几点认识
  我国是世界第一产肉大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肉品消费国,但由于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质量不能很好的保障,出现安全质量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影响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质量的因素有农药、兽药、饲料及添加剂、工业废物、疫病等,其中兽药和疫病的影响最大,以兽药为例,盐酸克伦特罗在肉和内脏中残留,曾出现1989年在香港、2001年在浙江余杭市、广东信宜数百人盐酸克伦特罗中毒,让消费者缺乏对吃肉的安全感。兽药残留也曾引发多起外贸纠纷,导致我国畜产品出口受阻,严重影响了我国畜产品的世界贸易和市场竞争能力。   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45次常务会通过了新《兽药管理条例》,温家宝总理签发国务院404号令予以发布,新《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从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方面对兽药管理做了法律上的规定。新《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药储备制度、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规定了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加强对兽药残留的控制与管理。   新《兽药管理条例》与1980、1987年两次颁发的《兽药管理条例》的最大不同点是新增了“兽药使用”一章。该章对源头控制兽药残留做了十分详细的规定,从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在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违反兽药使用规定,未按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兽药管理条例》还对无证生产、经营兽药,生产经营伪劣兽药,买卖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未经兽医处方出售处方用药,不报告用药不良反应等行为作出了罚款没收药品、赔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吊销许可证和终身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行政处罚,同时有5种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兽药管理条例》突出了使用兽药的源头控管,可操作性强,责任明晰,处罚严厉,体现了国家从严管理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质量的决心。   用以控制动物疫病的《动物防疫法》(1998),同样以加强动物免疫和产地检疫为手段,从源头控制动物疫病对肉食品质量的影响,《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从产品质量管理入手,保证食品动物的食物安全。农业部在2001年推出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相继颁布了有关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有181项,这些标准将大力推进畜禽的规模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综上所述,现行制订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已是比较全面的依法管理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质量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真正实现从“基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大大提高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对促进养殖业发展,保障人体健康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作者:孙家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