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2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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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不赞同“集资造林”
  本报讯 (记者马鸿钧)记者昨天从省林业厅获悉,针对目前社会上广泛关注的一些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造林现象,国家林业局近日已专门下发了《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表示,对于某些公司以超出正常的高回报率诱导吸引公众投资造林,并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的方式,国家林业局不赞同、不支持。   省林业厅有关负责人指出,今年2月份省林业厅曾就我省个别林木托管公司在宣传推销过程中的一些不实之词和误导之嫌,向投资者提出过警示,提醒投资者要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投资前一定要进行认真的市场调查和政策咨询,避免上当受骗(本报2月26日曾进行了详细报道)。这次国家林业局则以文件的形式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表态。   《通知》指出,通过调查发现某些公司在宣传中,以超出正常的高回报率诱导吸引公众投资造林,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两头不见面”方式,而资金使用周转期长(一般6~8年)。这种“托管造林”,缺乏全过程监管的有效手段,存在很大风险和隐患,国家林业局不赞同、不支持。   对于一些公司宣称的“林木可抵押贷款”一事,《通知》表示,国家法律、政策允许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用于抵押,但不是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都可以进行抵押。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情况下,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与此同时,林木抵押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另外,国家对林木采伐则实行的是限额管理制度,而且活立木资源资产评估体系目前尚不健全,用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金融企业一般不愿受理,实施难度较大。   《通知》还指出,公司向社会公众集资合作(托管)造林,属于以追求经济目标最大化的商业性经营,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参与,已经参与的要立即退出。各级林业执纪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打着“社会招商托管造林”旗号实质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