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订单农业”
在美国,“订单农业”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销售合同(Marketing contract),二是生产合同(production contract)。生产合同和销售合同是介于开放生产(Open production)和垂直一体化(Vertical integration)之间的两种经营方式。销售合同是指企业和生产者之间就交货时间、定价方法和产品特征达成协议,但企业不得参与生产决策,销售合同是农产品销售长期合同,期限可以从几个月到几年;生产合同是在企业、中介组织和种植户、养殖户之间签订的合同,由企业和中介组织提供饲料、化学肥料等投入物,由种植户或养殖户提供劳动和设备来共同组织的经营方式。
目前,合同生产的农业模式在美国的肉禽业、蛋业、肉猪业、肉牛业和特种作物加工业应用广泛。如早在1997年美国国内约三分之一农作物和畜产品就是通过合同生产和交易的;从1993年到2001年,肉猪总产量的合同销售份额从10%增长到72%;活牛销售在集中上市期全部是通过合同来定价销售的;棉花和大米销售的30%以上采用合同销售;2002年,美国79%的烤烟通过合同销售,而2003年,几乎所有的烟草公司和烟叶经销商都与生产者签订了合同。尽管玉米、大豆、燕麦、蜀黍和向日葵通过销售合同实现的产值不超过其总产值10%,但农作物尤其是特种作物正在成为合同农业新的应用领域。
在美国,由于农产品的属性不同,不同的公司收购不同的产品都有特定的格式合同,并且各州的法律网站和协会、合作社网站鼓励企业将合同文本发布在网站上,提供给社会共享。如美国的嘉吉公司是该国主营谷物仓储和贸易业务的私营公司,也是在全球500强中排名第17位的跨国公司,2000年销售额在全球食品公司中排名第3位。嘉吉公司的生产合同有31项条款,加上附件达11页之多。各项条款都非常通俗易懂、内容明确。合同规定了产品数量、运输工具、质量、定价、付款、卖方义务、产品来源地、担保、损失责任、仲裁、留置权、运输地点等各项条款。
嘉吉公司的生产合同对卖方义务也同时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条款多达近十项。如卖方应与合同规定的投入品供应商共同制订生产计划,并按照提交的生产计划来组织和管理生产;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没有按合同要求种植,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使用的化学药剂必须是嘉吉公司在合同中列出的;卖方在作物生长期内至少提供四次作物监测报告,并且未经卖方同意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卖方要将损坏作物生长的意外事件和自然灾害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买方;卖方应在收获前的两日内,告知买方产品的交付方式并确定交付量;、卖方要提供给买方作物参加保险情况;卖方要给予买方监测、评价作物生长过程以及检查、抽样和测试土壤及产品状况的权利。
从政府监管角度看,美国的农业法、生产者保护法和各州的农业合同条例都为合同主体提供了合同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更倾向于保护生产者的利益不受侵犯。如生产者保护法(Producer Protection Act)是依据各州农业合同条例创立的,它只是规定了生产合同的几种立约形式和生产合同的留置权问题,很多内容还需要合同主体在签订生产合同时共同商定。各州的法律则规定了订立合同的主要原则,如合同条款透明原则,条文通俗易懂原则,经济责任明确原则等。但法律不保证生产者能得到合理的价格,也不强行规定加工商给予生产者特权,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市场机制由双方协商以及信用约束和有关协会组织的调解来解决,尤其是通过所建立的社会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制度来加以约束。如果合同主体违反合同规定,将承受巨大的信用风险并影响自身的未来发展。生产者遇到有关合同纠纷问题,也可向相关的协会组织投诉,并通过加入协会或合作社来提升其价格协商能力。 (作者:张永霞)
《中国经济周刊》 (2005年 第十五期)
信息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200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