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概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0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4月1日,省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决定,我省在巩义等25个县(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
两年多来,省委、省政府对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非常重视,徐光春书记、李成玉省长、王明义和王菊梅副省长等多次深入试点地区调查了解农民受益情况,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建立了月报、公示、监督举报等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推行“一卡通”就诊办法,颁布实施医疗服务中的“六条禁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政策逐步完善,管理措施不断加强,全省试点工作总体进展顺利、运行平稳,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和高度赞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不同程度地缓解了农民“小病拖、大病扛”的困难,减轻了农民因病产生的经济负担,农民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中切实得到了实惠。
实践证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利于增强农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有助于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有利于加快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在农村全面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完全符合农民意愿的。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定,我省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步伐,力争提前实现“基本覆盖全省农村居民”的目标,让更多的农民享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带来的好处。
信息来源:河南日报农村版 (200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