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差旅费管理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财政经费供给的院部、院属各研究机构和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管理与服务中心,包括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标准和定额执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伙食补助费院内有标准的,执行院内标准。
第四条 以下具体情况的差旅费管理规定:
1. 各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省内统一组织的扶贫、救灾、防疫、医疗等各种工作队到基层支援工作,或到基层见(实)习、工作锻炼(不包括到基层挂县级领导职务人员),参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2. 各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单位见(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参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3. 经单位领导批准,各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各种培训班、进修班、业务学习班(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参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4. 经上级部门或院批准,各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各级党校干部培训班,参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5. 经单位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各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到外地治疗休养,参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6. 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收据,伙食补助费不实行定额包干办法,每人每天在规定包干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没有接待单位收据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7. 根据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到海南科研工作站工作的工作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实行规定等级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8. 根据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到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工作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实行规定等级标准内据实报销,乘坐单位通勤车去基地的,不报销城市间和市内交通费。各单位在郑州市周边郊县租地,工作人员近期无法回迁到原阳新试验基地做试验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9. 参与实施科学普及和实用技术传播工程的人员,仍按原有规定实行。
10. 报销时,应主动提供派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书面文件作为报销依据。
第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院财务基建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