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补农的经济研究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邓大才
摘要:以工补农作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经常被人们错误解读,并在实践中予以错误的推行。其实,新时期的以工补农不能再沿袭计划经济时期以农补工的老路,而应该构造一种全新的工农关系,建立一种“双赢”的补农方式,即要帮助农业走出困境,又要促进工商业的发展。从广义的定义来看,以工补农就是工商业对农业的一切帮助和支持,包括以工建农、以工支农、以工助农、以工补农、以工养农、以工护农、以工带农等等。
一、以工补农存在不少认识误区
(一)以工补农是工商企业还历史帐
现在不少人认为,过去农业长期无偿的哺助工业,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农业多年无偿、超承受能力的以农补工,致使农业失血过多,发展后劲不足,特别是最近几年农业几乎陷入了困境,难以自拔。因此依靠农业发展起来的工商企业要对农民、农业还历史帐。按照他们的观点,工商企业对农业、农民还帐是理所当然的。是工商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其实,这种“还帐论”是不正确的。不可否认,农业、农民为哺助工商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但是我们不能把以工补农简单化为还帐,不能简单的认为以工补农就是要将过去农业给工业的贡献连本带利还给农业、农民。如果按照这种思路以工补农,又会回到以农哺工的老路上来。大家都知道,以农哺工是运用“牺牲一方,发展一方”的“零和”策略,即一赢一输的策略,用福利经济学来衡量,这种支持方式是“希克斯标准”。难道我们现在还希望牺牲工商业来换取农业的发展吗?通过人为的降低工商业的发展速度来拔高农业的发展速度,来支持、帮助农民得不偿失,最终农业也会受损。笔者认为以工补农应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选择一条“双赢”的路子,既不能影响工商业正常发展,又要帮助农业摆脱困境,即以工补农的措施要符合福利经济学的“帕累托改进”标准。“还帐论”与这一标准背道而驰,万万不可取。
(二)以工补农就是工商企业直接向农业、农民贴钱贴物
还有一些人认为,以工补农就是工商企业直接向农民给钱、给物、给技术。持这种观点有二个理由:一个是只有给物质、资金和技术才算补农,其他方式都不算补农;二个是原来以农哺工是直接给物质、资金,现在以工补农也应该按照这一模式进行。其实,这种认识曲解了以工补农的概念。以工补农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种各样的帮助、支持、保护农业的方式都应该属于这个范畴。直接给钱、给物、给技术只是补农的一种方式而已,但是不是以工补农的全部。从发达国家以工补农来看,有以下一些方式:帮助和引导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为农产品提供更加广阔的销售市场;为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机会等都是以工补农。因此,把以工补农局限在直接给钱、给物、给技术是不全面的,是一种以偏概全的观念。不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三)以工补农只是工商企业和农业、农民之间的事情
有些人认为,以工补农是工商企业和农民、农业之间的关系,不需要其他的中介人或者组织者、协调者。从表面上看,以工补农是工商企业和农业、农民之间的事情。实质上,以工补农除了这二个主体外,还需要组织者、协调者。理由有三个:一是以工补农作为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利益再分配过程,需要一个专业化的组织者和协调者;二是以工补农带有一定的公益性,并不是每一个企业都愿意干的,这也需要一个主体来主持公道,督促和倡导所有有能力补农的企业都贡献一份力量;三是以工补农需要一定的制度来规范,而制度的制定、制度的执行和监督都需要一个组织者。所以以工补农不仅仅是工商企业和农业、农民之间的事情,还需要其他的公正部门、组织部门和协调部门。充当这一角色的最佳选择就是各级政府。其中,中央政府从总体上把握以工补农政策方向,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选择以工补农的时机、以工补农的模式、确定以工补农的机制以及以工补农的具体执行和落实。
(四)以工补农只是相关涉及农工商企业的责任
现在有些非涉农企业认为,以工补农是涉农企业的责任,与己无关。因为过去涉农企业,如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企业,农产品收购企业、运输企业、直接投资于农业的农业开发性企业,都从农业和农村中得到了好处,而非涉农企业既与农业无关,也没有从农业中得到多少好处,所以以工补农与己无关。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以工补农与所有企业都息息相关,所有企业都有责任和义务补农。一是所有的工商企业要么直接、要么间接得到了农业的好处。所有的工商企业都应承担一定的以工补农的责任。二是从国民经济运行来看,如果农业、农民、农村出了问题,最终受损的不仅仅是农民,也不仅仅是涉农企业,而是所有的企业都会受到影响。如1989年、1995年的通货膨胀就是因为农业出了问题,最终波及到了工商企业,导致了通货膨胀,使工商企业全面萎缩。三是许多非涉农企业也要以农村为产品销售市场,如果不帮助农民增收,不帮助农村繁荣,这些企业的市场空间就只能局限在城市这个狭小的空间。所以,所有的工商企业都与农业、农民休戚相关,补农是所有企业的责任,不能简单地将以工补农理解为只是相关农业企业的责任。
(五)以工补农要用强制手段
现在有些地区,对以工补农采取强制措施。他们认为工商企业是理性的,只会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不会主动以工补农,而农业离开了工商企业的支持、帮助,难以依靠自身的力量摆脱困境,实现农业现代化。因此,只有强制要求工商企业以工补农才是最好的选择。从实践来看,目前有以下几种强制性补农方式:一是强制企业出钱出物补农;二是强制工商企业发展订单农业,有些地区甚至要求工商企业收购自己不需要的农产品;三是强制工商企业从事农业开发工作,还要求建立股份制企业;四是强制工商企业对口扶贫;五是打着以工补农的幌子向工商企业摊派;六是强制要求企业承担份外的农村公共产品的建设和维修费用;七是强制向企业借钱借物,特别是现在乡镇财税任务比较重,在完不成上级下达的财税任务时,要么要求企业多交税,或者交下年度的税,要么向企业借钱交税。不可否认,作为“经济人”的工商企业不会无缘无故的支持、帮助农民,但是也不能以此为由,强制工商企业来补农。用强制手段要求工商企业补农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工商企业的自主决策权,损害了工商企业的权益,所以我们不能推行强制性的以工补农。
二、正确理解以工补农
现在大家都在讨论以工补农,但是究竟怎样才算以工补农呢?笔者认为,以工补农可以从二个视角加以理解:一个视角是从狭义定义来看,以工补农就是工业对农业进行直接的支持和帮助,如直接向农民给钱、给物、给技术;二是从广义的定义来看,以工补农就是工商业对农业的一切帮助和支持,包括以工建农、以工支农、以工助农、以工补农、以工养农、以工护农、以工带农,等等。虽然表面上看,这些概念大致相同,但是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各种概念之间还是有较大的差别的。这些差别组合起来就构成了完整的以工补农的概念。我们平常所说的以工补农一般是指狭义的以工补农。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赋予以工补农更加广阔的、更加深远的涵义,即要从广义的范畴来理解和实施以工补农措施。下面就从广义的角度对以工补农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以工哺农。哺的意思就是哺育、哺养的意思。所以以工哺农就是工商企业直接补贴农业,农业支持资金、物质、技术。这种方式在以工哺农中,是比较特殊的一种形式。这种方式虽然可以直接给贫穷的农民和地区带来直接的哺农效果。但是这些效果是一次性的,我们常说“受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可见以工哺农并不是最理想的、普遍性的哺农方式。
(二)以工带农。顾名思义,以工带农就是通过工商企业的发展带动农业、农村的发展。这是以工补农诸种方式中较为理想的形式,具有普遍推广和应用价值,也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可以实现工农互动、工农双赢,是以“希克斯标准”补农所不可比拟的。因为这种补农方式是较为典型的“帕累托”改进模式,即工商企业带动农业发展,是不以损害其他的主体为前提的。
(三)以工养农。以工养农就是通过工商企业的发展来涵养农业、哺佐农业。以工养农与以工带农的区别就在于以工养农是从侧面帮助农业、支持农民,其方式不是直接的。这种方式目前在我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比较常见。
(四)以工建农。以工建农就是工商企业帮助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的发展,主要是指涉农工商企业,特别是工农一体化经营的企业,为了获得稳定、质量可靠又符合加工要求的农产品,往往会拿出一部分资金来建设农村,包括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现在我们常说的农业产业化建设就是这种补农方式。这种补农方式,对于工商企业来说,带有明显的功利性质,其建农的目的是为了发展自己。但是这也构成了以工补农的重要方式。符合亚当?斯密所说的“经济人”的理性特性,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增进了社会利益。以工建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设农业生产基地;二是建设通向基地的交通运输线;三是建立技术指导网络,帮助农民按企业的要求进行生产;四是建立农产品收购网络。以工建农将会随着工商企业与农业的相互接近、互相渗透而更加普遍。这也是人们所推崇的以工补农方式。
(五)以工护农。以工护农主要是工商业保护农业,帮助农民抵御和规避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工商企业作为一个“经济人”,不会无故的保护农业,除非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利益联系。所以利益关系就成了工商企业护农的重要动因。工商企业特别是涉农工商企业与农业的较大的相关性。农业的波动会影响工商企业的发展。所以我们要通过发展订单农业、发展合作农业来护农。
(六)以工助农支农。以工助农、支农是一个范畴比较广的概念,可以包括上述的护农、建农、养农、补农、带农等各种涵义,几乎可以与补农具有同样的涵义。但是本文将支农,助农界定为一个狭义的概念,即工商企业通过国家中介来支持、帮助农民称之为支农和助农。这种方式我们目前并不认为是工商企业在帮助、支持农民,而认为是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把好处记在政府的头上了。其实,政府支持保护农业说到底是工商企业保护农业,支持农业。以工助农的程序是,工商企业通过政府集中税收,并通过政府的资源配置和财政的转移支付功能来将集中起来的税收间接的帮助、支持、保护农民。目前我国以工支农、助农的程度还并不高。据有关专家测算,现在我们对农业还是负保护。这就说明了我国现在不是以工支农、助农,而还是在继续以农补工。但是随着工商企业的发展和农业的相对萎缩,这一补农方式将更加普遍和适用,据有关资料,发达国家收入中政府补贴所占的比重:美国22%,欧共体33%,日本72%。所以通过政府这个中介来支农、助农将是以工补农最重要的方式。
三、以工补农的基本原则
以工补农不能再沿袭过去挖农补工、损工补农的老办法,不能人为的通过牺牲一个产业来发展另一个产业,而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通过产业间的合理分工和资本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来补农和支农,补农、支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工农业的共同发展和城乡共同繁荣。根据这一基本要求,以工补农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市场的原则
以工补农不能理解为工商业对农业,城市对农村直接给钱给物,或者企业对农民过多的让利。工商企业作为一个市场经济的主体,其投入是要讲回报,不能光投入,不产出。现在有些人将以工补农等同于工商企业无偿向农业或者农民给钱给物。这违背了企业的投入产出的经营原则,不符合资本的运动规律,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基本要求。工商企业对农业进行支持和帮助,应按照市场的原则,进行公平交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企业的这种主动让利行为和支农补农行为,也是有一定目的的,要么是为了建立稳定的原材料市场,要么是为了塑企业的形象,要么是为了构建一体化的产业组织,等等。市场原则是以工补农的一条总原则,其他原则都是根据这一原则导出的具体的工作性原则。
(二)自愿的原则
以工补农既是一种社会公益行为,也是一种理性的经济行为。但是不管哪一种行为都必须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尊重企业的自主决策权利。企业愿意支持和帮助农业、农村,表示欢迎,企业不愿意也不能强求。否则就会搞成平均分摊,加大企业的负担,损害企业的发展后劲和工农关系。这不符合以工补农的初衷。企业对农业进行支持与否,自己会根据企业的自身状况和发展需要来确定。可以不补,也可以补;可以多补,也可以少补;可以现在补,也可以将来补,一切都由企业自主确定。
(三)互利互惠的原则
以工补农如果总是企业出钱、出物,总是企业让利,这种以工补农的方式,肯定难以长期坚持下去。因为企业不可能、也没有能力无限制地对农业、农村进行支持。因此,以工补农要坚持互利互惠的原则,即企业和农业都要得到好处。虽然企业有些活动表面上看起来是补农、支农,但是企业必须有所图,企业的投入要讲回报,这是资本运动的基本规律。如企业对农村、农业进行捐助,一方面是为了补农、支农,另一方面是为了塑自己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这无异于广告效应。坚持互利互惠的原则:一是现在我们不能过高的苛求工商企业,不能指责企业与农民交往中的逐利行为。二是企业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的收益要按照市场的要求在农民和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只有双方都有利,以工补农才能长期坚持下去,才能使工业和农业互相促进、互相发展,以工补农才能走入良性循环。
(四)公平负担的原则
以工补农是一种社会责任,是一种公益事业,工商企业都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虽然以工补农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但是对于某一个地区而言,不能总是由某个企业来以工补农,必须公平负担。如某个农业生产基地,需要建设一条基地专用公路,基地周围的企业都应该承担一定的建设和维护成本。特别是对于农村地区的企业,在承担农村公共设施的费用时一定要体现公平,不能总由某个企业或者某些企业支持,而其他的企业总是“搭便车”。公平负担的原则主要是对公益性的设施,如公路、电网、通讯、水利工程等没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公共品。因为这些公益性设施的建设,既有利于农民、农业,也有利于企业。对于企业来说,这既是一种以工补农的方式,更是企业优化发展环境的一种投入。
(五)各尽所能的原则
以工补农要体现公平,这是一个出发点,但是也应该有所差异。总而言之,就是要各尽所能。一是条件好、势力雄厚的企业,可以适应多出钱出物补农、多对农民投资支农、多对农民让利富农;条件差、经济困难的企业可以少支农、少补农,等渡过难关或者企业规模做大、效益提高以后,再补农。二是公益性事业必须按照公平的要求,各个企业都要承担一定的支农任务,但是对非公益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则按照各尽所能的原则,自愿的原则,经济条件好的企业多补农,经济条件差的企业少补农。三是涉农企业多补农,非涉农企业少支农(当然不排除自愿的多补农)。
(六)受益的原则
从总体上说,所有的工商企业都有以工补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但是具体将钱和物投向到什么地方,对哪些农民进行让利,则必须根据受益原则进行,“谁受益,谁补偿,受益多,多补偿”。一般而言,甲地的企业对甲地的农业和农民进行支持,乙地的企业对乙地的农业、农民进行支持;直接受益的企业则更多的承担以工补农的责任,没有直接受益的企业少承担以工补农的责任;受益多的企业多补农,受益少的企业少补农。如商品粮基地的粮食加工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就比当地的非粮食经营企业要多承担以工补农的责任。
(七)逐步引导的原则
以工补农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地方政府不能搞摊派,不能强制。但是这不等于政府对于以工补农就没有工作做。可以听之任之,置之度外。作为地方政府和当地的农村基层组织在以工补农方面的主要职责就是适当引导和综合协调。一是引导企业投资农业;二是在工农一体化上充当中介;三是引导企业分担一定的农村公共费用的支出;四是综合平衡各个企业以工补农费用,以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
(八)渐进的原则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村的繁荣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另外,现在我国大部分企业的势力并不太雄厚,还没有大到资金用不完的程度。这二个方面就决定了以工补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下子将农村补成一个“大胖子”,或者将农民补成一个大富翁。因此,以工补农要采取渐进的方式,要细水长流,不能为了搞大跃进,让工商企业伤筋动骨。坚持这一原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必须以一种客观的态度看待以工补农,看待工农关系。
四、以工补农的主要途径
(一)充当农业结构调查的引路人
工商企业以工补农最好的途径就是告诉农民,什么赚钱,可以生产,什么不赚钱,不能生产,即工商企业把发展的预期暗示或者明示给农民,使农业按企业的预期生产。不要以为引导农民调整农业结构企业和自利行为,不是补农。工商企业主动引导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就减少农民的信息收集、处理的费用,农民降低了生产的前期准备成本。
(二)尽可能的为农产品提供销售市场
工商业支持农业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工商业能够为农业提供广阔的市场。这也是一种间接的以工补农的方式。
(三)为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机会
以工补农的还有一种间接方式就是工商企业为农业剩余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帮助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四)分担部分农村公共产品的建设维护成本
现在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民负担很轻,有些地区“三农”问题根本不成为问题。主要是因为所在地的工商企业承担了大部分的农村公共产品建设和维护的费用,乡村有较宽裕的财政收入维持乡村的运转和公共品供给和维修保养。相反,中西部地区的“三农”问题比较严重,农民负担重,主要是工商企业太少,提供的财政收入少,农村公共产品建设、维护的费用几乎全部由农民承担。如果中西部地区工商企业比较多,像乡村公路建设,乡村防洪、防灾工程建设,乡镇街道建设等都可以由工商企业提供的税收或者资助费用来解决,农民的负担自然就会减下去。所以工商企业承担部分农村公共产品的费用不仅可以改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紧张的局面,而且还可以直接增加农民收入(减负就意味着增收),是以工补农的重要方式。
(五)提供和推广实用的农业技术
工商企业特别是涉农企业,为了保证农业所提供的原材料符合加工或者销售的要求,往往要对农民提供技术方面的帮助和支持。一是免费或者低费为农民提供实用技术,这也包括对其他实用技术的推广;二是免费或者以成本价向农民提供优质种苗,有些企业还用先借后抵的方式为农民提供种苗;三是提供生产技术方面的指导,对生产基地的农民进行栽培、植保等生产方面的技术指导;四是提供部分启动资金,这种资金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实物。从表面上看,农民与工商企业的这种培训和技术指导,企业有所图,但是如果企业不提供这种服务,农民自己也必须掏钱来学习,自己要出钱购买技术。因此,工商企业为农业提供、推广实用农业技术,为农业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也是以工补农、支农的重要方式。
(六)为乡镇提供财政贡献
在中西部地区,为什么农民负担会如此重,为什么农民减负难,因为这些地区是农业财政,工商企业提供的财政税收较少。县、乡、村三级都依靠农业来维持运转。从全国来看,只创造15%的国民生产总值的农业承担了70%的吃皇粮的人口负担,而创造85%的国民生产总值的工商企业只承担了30%吃皇粮的人口费用。如果现在中西地区的工商业发达,工商业能够为当地财政提供充足的税源,基层政府就没有必要加重农民的负担,就没有必要借债度日,“三农”问题就能够迎刃而解。所以工商业为当地提供更多的财政贡献也是以工支农的重要方式。
(七)为务工农民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
现在大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都只完成了农村义务教育,少数农民读完了高中课程。但是这些都是基础性教育,根本没有进行专业性的技能培训(职校和技术学校的学生除外)。这批农民在进入工商企业后,要重新进行培训和职业教育。虽然这些教育和培训是企业自己发展的需要、是企业为了赚钱的需要。但是客观上讲,这些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了打工农民的素质,为最终非农化积累了丰富的人力资本。所以,工商企业为农民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也是一种补农、支农的方式。
(八)通过国家集中财力支持保护农业
有人会认为,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是政府应该的职责,与工商企业有什么关系。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看一看过去农业是如何以农补工的。一是以税费的形式;二是以工农产品“剪刀差”;三是通过各种制度将农业资源转为工业资源。除了第二种形式是直接的以农补工外,其他的形式都是通过国家来完成的。现在国家加大和规范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同样也是将从工商业中征收来的税费通过第二次分配来补农和支农。因为现在农业为国家财政提供的税收还不到税收总额的7%,国家支持保护的费用几乎全部来源于工商企业的税收。所以国家加大和规范农业的支持保护也是一种以工补农的方式。
(九)提供便宜和高效能的生产资料
工农产品“剪刀差”是过去以农补工的主要形式,现在以工补农,这也是一种思路,只不过不是以行政指令强制推行,而是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即农业生产资料部门为农业提供便宜、高效能的生产资料,降低农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这种通过国家对生产资料部门实行优惠的行业政策、税费政策、技术改造扶持政策来促使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从而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的市场价格,让利于民,实现以工补农的目的。
信息来源:农业部信息中心 (200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