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科院农业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 (2002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具有激励竞争机制和富有活力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省人事厅职称改革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从2002年开始实行以科学设岗为基础,以强化公开竞争、公正评价和单位自主聘任为核心,以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上岗、能上能下、动态管理为原则的“以聘代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重点考察和评价聘任对象的学术、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工作业绩和今后发展思路。对拔尖人才、高层次人才给予倾斜,不拘一格,大胆选拔,使他们脱颖而出。对聘任人员要实行责任目标管理,把是否胜任岗位作为考核的标准,实行能上能下,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创新和进步。
第三条 实行“以聘代评”必须按照河南省农业科技发展目标,根据院科技工作任务的需要,以精简、高效、必需的原则设置专业技术岗位,以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以科学、公正、严谨的办法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在全院建立起科学设岗、竞争上岗、动态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及管理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院成立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简称:聘委会),下设院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小组(简称:院设岗组)、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议组(简称:院评议组)、院专业技术人员聘后考核小组(简称:院考核组)。各所(中心)参照院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即各所(中心)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简称:聘任小组),下设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小组(简称:所设岗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议组(简称:所评议组)、专业技术人员聘后考核小组(简称:所考核组)。
第五条 聘委会由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有关专家若干人组成,设主任1名,聘委会组成人员报省人事厅主管部门备案。聘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设置、职务聘任和聘后考核工作,指导和监督各所(中心)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设置、职务聘任和聘后考核工作。
各所(中心)聘任小组参照院办法由若干人组成,聘任小组组成人员报院聘委会审批。聘任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设置、职务聘任和聘后考核,并向院设岗组提出本单位高级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目标的建议,向院评议组推荐本单位竞聘高级岗位参加评议的人员。
第六条 院设岗组由院有关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及有关专家若干人组成。院设岗组负责设置全院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及岗位职责、目标和指导所设岗组设置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所设岗组参照院办法由若干人组成。所设岗组负责制定本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
第七条 院建立不少于30名由本院和外单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的专家库。院评议组成员应从该库中选聘若干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院评议组的职责是:负责评议竞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业绩、创新能力、职业道德等综合素质,尤其对今后发展思路、能否胜任竞聘岗位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评价。
各所评议组由本单位专家、特邀专家不少于7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所评议组的职责是:负责评议竞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任职能力和能否胜任竞聘岗位,向本单位聘任小组推荐本单位高级岗位参加评议人员。
第八条 院考核组由院有关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同行专家若干人组成,设组长1名。院考核组负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任期考核,并向聘委会汇报考核情况。
所考核组由本单位领导、有关部门和专家等若干人组成,设组长1名。所考核组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和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任期考核,并向聘任小组汇报考核情况。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九条 全院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目标的制订按省人事厅主管部门确定的职务结构比例分类分级进行。院、所两级根据现阶段的科研、科技开发任务和今后学科发展的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制订岗位职责、目标。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及岗位职责、目标由院设岗组提出方案,报聘委会批准;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及职责、目标由所设岗组提出方案,报聘任小组批准。
第十条 全院在控制总的职务结构比例的前提下,向重点学科和重点课题倾斜,聘任时应留出一定的岗位,用于引进人才和发展新兴学科。
第十一条 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目标制订程序:
(一)各所聘任小组向院设岗组提出设置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及岗位职责、目标的建议。
(二)院设岗组根据各单位提出的设岗及岗位职责、目标的建议对全院现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按学科进行调研,对目前承担的科研任务、现有水平、学科发展趋势和人员技术职务结构状况进行摸底。
(三)院设岗组在调研基础上,提出设置高级岗位及岗位职责、目标的初步方案。
(四)院设岗组对设置高级岗位及岗位职责、目标的初步方案采取不同方式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
(五)院设岗组将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及岗位职责、目标设置方案提交院聘委会审批,并报省人事厅主管部门备案。
所(中心)参照上款程序设置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十二条 聘委会(聘任小组)可以根据院(所)工作任务或人员的变动情况,在征求院(所)设岗组意见后,直接对部分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章 职务聘任及聘任程序
第十三条 全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形式分首聘(晋升)、续聘(平聘)和低聘。
首聘是指聘委会(聘任小组)根据评议或考核,按规定程序,对已达某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的竞聘人员进行晋级(含越级)聘任。
续聘是指聘委会(聘任小组)根据评议或考核,按规定程序对符合原职务同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的竞聘人员进行平级聘任。
低聘是指聘委会(聘任小组)根据评议或考核,按规定程序对不胜任原职务和岗位要求的竞聘人员进行降级聘任。
第十四条 凡我院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在全院范围内跨所、跨课题应聘岗位。
第十五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
(一)院公布当年度可用于竞聘的全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及岗位职责、目标。
(二)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交本人竞聘材料;所(中心)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院人教处。
(三)凡竞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均需向院评议组进行公开答辩。
(四)聘委会根据评议组评议结果进行表决,通过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二)者,可以被聘任。
(五)院长签发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聘任书。同时被聘人与本单位行政领导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十六条 各聘任小组对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参照第十五条的程序实施。
第十七条 竞聘人员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情况、业绩的述职报告;
(二)竞聘报告;
(三)《竞聘简表》;
(四)有关获奖证书、论文或论著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资格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
(六)评议组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般为3至5年。
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期由各所(中心)自行决定。
第十九条 聘委会可以根据院、所(中心)的特殊工作需要,直接从院外聘用专业人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章 聘后考核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后,院授权各所(中心)负责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各所(中心)负责本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院各类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聘期届满后进行任期考核。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由所(中心)负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任期考核由院考核组负责,考核结果送交聘委会;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任期考核由所(中心)考核组负责,考核结果送交聘任小组。所(中心)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情况报院人教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任期目标责任书是年度和任期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作为首聘、续聘、低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所聘职务,享受相应待遇。对未参加竞聘或未被聘任、但仍承担原工作任务的,继续享受原职务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时,按目前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主参加农业科研系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社会评审或考试。
院、所(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农业科研系列以外的专业技术岗位,并按聘任权限对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聘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农业科学院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