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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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种子产销有法可依
  经审议,4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办法》涉及种子的选育及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对于促进全省农业、林业的稳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该《办法》7月1日生效。原《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为保证执法公正,《办法》明确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为促进优质种子生产,《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推进种子专业化、标准化生产;为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办法》规定,省、省辖市人民政府分级建立种子贮备制度;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名、特、优、稀及濒危种质资源,《办法》规定,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   对于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办法》规定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鉴定后可以进行推广应用;对于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要到县(市)或省辖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后方可进行推广应用;对于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在居住地或附近的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关于种子广告的发布,《办法》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发布广告时,应当查验种子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以及该品种的审定证明,核实广告内容。   《办法》还对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赔偿办法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因损失造成的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购买种子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种子保管费、鉴定费、误工费等及可得利益损失。关于农作物种子使用者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办法》规定按其所在乡镇前3年同种作物的单位面积平均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林木种子使用者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按购种价款和有关费用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